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现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乡**街**号,无职业,无前科。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8月30日被宣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塘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一行五人驾驶川S2****白色小型车辆从西藏返回四川,在东达山观景台休息时遇一老乡出售动物制品,被告人罗某某自信认为该老乡出售动物制品合法合理,遂以450元人民币从老乡处购得鹿角一支、牛尾巴一根,欲带回家当做装饰品(将鹿角装饰在电视柜上),在场人员除被告人罗某某以及卖方(老乡)以外还有第三人陈某某,车上随同另三人在交易期间因上厕所未在场。当天下午(7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一行到达巴塘县竹巴龙乡大桥检查站时,被当地民警拦获,随后,案件移交巴塘县公安局森警大队处理。


经鉴定,涉案物种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白唇鹿,角制品一根经济价值为3000元(叁仟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唇鹿角;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川楠【2021】鉴字第583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白唇鹿鹿角,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