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县,住重庆市**区**桥,因涉嫌伪造印章罪,经巴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9月2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9月24日被巴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系四川巴塘水电站左岸工程引发水电工程支护项目负责人,挂靠于四川兴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四川兴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贺某某发给其的四川兴邦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印章,后安排刘某某通过淘宝私刻印章。并用于盖印2月-4月、6月、8月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授权书、工资表、考勤表。经鉴定,送检检材2月-4月、6月、8月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授权书与样本印章不是同一印章所印。
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