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河南严查有毒有害食品
河南省检察院济源分院创新工作思路,与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开展为期8个月的“打击食品犯罪、切实保障民生”专项活动,从各相关执法单位抽调19名执法人员组成6个暗访组,集中摸排线索、移交案件。自2013年5月底以来,共联合取缔生产有毒有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加工窝点四个,均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在嫌疑人杨某家中起获用于非法添加的工业甲醛溶液8瓶,经检验,在杨某和贾某生产的牛血中甲醛含量严重超标;聂某和王某在生产卤肉中分别使用了工业松香和亚硝酸盐。目前,这四起案件均已被提起公诉。
案例二:江西新余非法销售猪肉案
2013年4月20日,江西省新余市检察院侦监处与市商务局在走访时发现,该市私自屠宰生猪现象严重,造成大量未经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隐患。经摸排,发现李某在贯早村私设窝点,长期私屠滥宰。因该地属城中村,情况复杂,执法部门强制措施有限,对该窝点一直存在打击不力现象。5月3日,该院侦查监督处向商务执法支队发出建议移送函。此案被移送后,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李某立案侦查,查明其违反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非法销售猪肉价值人民币62.6万元。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捕李某。12月12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5万元。
案例三:江苏南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办理的假冒美国新科技公司CELLFOOD营养液案件,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成功办理了这起售假时间长达五年、涉及十余省市的销售假冒保健食品案件。
经查,2009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销售给上海客户假冒“CELLFOOD”营养液金额达44万余元,赃款由二人共同分得。2013年3月29日,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遂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4月27日提请逮捕。检察机关于2013年5月3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12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
案例四: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倒卖死畜肉
2013年4月1日,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检察院在走访卫生局等行政执法机关时,发现一起倒卖死畜肉涉嫌犯罪线索,当日即通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督促动物检验检疫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跟踪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案件讨论会,引导侦查取证,明确案件定性,同时高检院和公安部也将该案列为督办案件。2013年6月20日,东乌珠穆沁旗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批捕犯罪嫌疑人王某,6月25日纠正漏捕同案嫌疑人贾某,并结合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六个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经查,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大量收购病死、冻死及死因不明的牛羊,销售2000多只带皮的羊、20余吨白条羊。经鉴定,王某收购未销售的牛羊肉中检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病菌。2014年1月10日,东乌珠穆沁旗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王某和贾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8万元。
案例五:江西南昌县“毒皮蛋”案
2013年6月14日,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新闻30分》等栏目曝光江西省南昌县几家禽蛋加工厂使用工业硫酸铜腌制皮蛋,引起民众广泛关注。南昌县检察院于6月15日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县公安局对罗某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侦查。该院指派相关业务骨干监督现场勘查,参加案情分析会,引导取证,并及时批捕罗某。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中。
案例六:新疆伊犁非法加工病死牛、马肉案
2010年至2013年3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弟弟王某某等人在昭苏县私自设立收购、屠宰点,以每头500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非法收购未经检疫的病、死牛、马肉10余吨销售给多家肉食品厂,生产加工肉制品、马肠子投放市场销售,时间长达4年之久。2013年3月7日,新疆伊犁州检察院走访发现线索后,经审查于3月13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并派出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会同公安机关研究侦查方案,引导取证。2013年11月11日,王某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2万元;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通过对此案的突破,执法司法部门另查明涉案非法生产加工肉制品企业3家,涉案人员12人,公安机关均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