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相关的法律和救助问题。”89日,巴塘县人民检察院12309服务中心检察官接待了一名寻求法律帮助的“访客”。

201878日,苟某某同事丁某某将苟某某租用的皮卡车开往巴塘县县城途中,与波戈溪乡次某某车辆相撞。后经甲英乡派出所干警李某协调,双方达成一致,约定一次性赔付次某某75000元现金,并于713日前赔付完毕。当日苟某某将一辆猎豹车(川TJA795)作为前期抵押交由李某保管,待75000元赔偿完毕立即将车辆归还。苟某某在713日将赔付款交由李某,并索要自己车辆,李某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归还于苟某某,甚至言语不善。之后苟某某收到雅安市保险公司电话告知,该车辆已在几日前出了车祸。面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李某推诿不善的态度,201887日,苟某某到巴塘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寻求帮助。

控申检察官发现此案案中有案,并涉及国家公职人员。意识到问题的复杂性,控申检察官立即向该院检察长汇报。马毅检察长在听取案件后,亲自接待当事人,审查案件,了解到因为没有停车场,李志将抵押汽车暂时交由朋友保管。谁知朋友擅自使用该车发生了车祸,李志自觉不好向车主苟某某交代,于是面对苟某某的归还要求,找借口搪塞,打算将车修好后归还。不料保险公司联系了车主苟某某,因此发生了以上的误会。整个案件过程并没有公职人员滥用权力的情况,属于一般民事纠纷。

马毅检察长亲自对当事人苟某释法说理,努力消除其内心存在的矛盾。在经过长达数个小时的沟通后,苟某某终于放下心中的顾虑,同李某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同意第二天邀请律师见证订立书面协议。

尽管此案属于民事纠纷,但此案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属于涉法涉诉案件。巴塘县人民检察院成功调解了该起案件,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了当事人苟某某的合法权益,也警醒了李某作为公职人员在今后对本职工作应更加兢兢业业、认真负责。